一般条款和条件

销售与配送

© W. Gessmann GmbH,Eppingerstr. 221,D-74211 Leingarten 更新于:2017年1月

 

销售与交付通用条款(德国)

 

一、一般规定

1. 供应商与订购方之间就供应商的供货和/或服务(以下简称“供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应仅适用本《一般条款》。订购方的《一般商业条款》仅在供应商已明确以书面形式同意的情况下方适用。 供货范围以双方一致的书面声明为准。.
2. 对于报价单、图纸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文件”),供应商保留对其所有权及著作权利用权的无限制保留权。 未经供应商事先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上述文件;若未将订单授予供应商,则应供应商要求立即将其退还。 第1句和第2句同样适用于订购方的文件;但订购方可向供应商已合法委托其进行供货的第三方提供此类文件。.
3. 对于标准软件和固件,订购方享有在约定设备上以未修改形式使用其约定性能特征的非独占性权利。未经明确约定,订购方可制作标准软件的备份副本。.
4. 只要对订购方而言是合理的,允许分批交货。.
5. 本《一般条款》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词还包括对徒劳支出的赔偿请求权。.

 

II. 价格、付款条件及抵销

1. 价格均为出厂价,不含包装费,另需加收当时适用的法定增值税。.
2. 若供应商负责设备安装或组装,且双方未另行约定,则除约定的报酬外,买方还应承担所有必要的附加费用,如差旅费、运输费及差旅津贴。.
3. 付款应以“运费到付”方式支付至供应商的收款处。.
4. 订购方仅可就那些无争议或已获最终裁定的债权进行抵销。.

 

III. 所有权保留

1. 供货标的(保留所有权货物)的所有权仍归供应商所有,直至买方履行因业务关系而应向供应商支付的所有款项为止。 如果供应商享有的所有担保权的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总额的10 %以上,则供应商应根据买方的要求,解除相应部分的担保权; 在解除担保时,供应商有权在不同的担保权之间进行选择。.
2. 订购方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转售仍归我方所有的货物(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但无论保留所有权货物是在未经加工或经加工后转售,亦无论其是否与不动产或动产结合,订购方均应即刻将由此转售产生的所有债权转让给我们。 如果保留所有权货物在加工后或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货物一同转售,或者与不动产或动产结合, 则订购方对其买受人享有的债权,以订购方与我方就保留所有权货物商定的交货价格为限,视为已转让。.
3. 若发生扣押、没收或其他第三方采取的处置措施或干预,订货方应立即通知供应商。.
4. 若订货方违反义务,特别是发生逾期付款时,在向订货方设定的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届满且未获履行后,供货方除有权收回货物外,亦有权解除合同;关于无需设定期限的法定规定不受影响。 订购方有义务返还货物。.
供应商收回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行使保留所有权或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进行扣押,并不构成合同的解除,除非供应商已就此作出明确声明。.

 

第四部分 交货期限;延迟

1. 能否按时交付,取决于订购方是否已及时提供所有应提交的文件、必要的许可和批准(尤其是图纸),以及订购方是否遵守了约定的付款条件并履行了其他义务。 如果未能及时满足这些前提条件,则交货期限将相应顺延;但若延误系由供应商造成,则不适用此规定。.
2. 若未能遵守期限系因不可抗力(例如动员、战争、骚乱)或类似事件(例如罢工、封厂)所致,则相关期限应相应延长。 若供应商未能按时或按规定交付货物,亦适用上述规定。.
3. 若供应商发生延迟交货,订购方——只要能证明因此遭受了损失——可就延迟的每一整周分别要求0.5 %,但总计不得超过因延迟交付而无法投入正常使用的该部分货物的货款的5 %。.
4. 无论在何种交货延迟的情况下,包括在向供货商设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订货方因交货延迟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以及超出第3条所述限额的替代履约损害赔偿请求,均予以排除。 但若属于故意行为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因重大过失或造成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而必须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只有在交货延迟系由供货方造成的情况下,订货方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除合同。 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变更将对订购方产生不利影响。.
5. 买方有义务在卖方提出要求后,在合理期限内说明其是否因交货延迟而
解除合同或坚持要求交货。.
6. 若应订购方要求,发货或交付在通知‚已备货”后延迟超过一个月,则每开始计算的一个月,可向订购方收取相当于交付货物价格0.5 %的仓储费, 但总计不得超过5 %。合同双方均有权证明实际仓储费用高于或低于上述金额。.

 

五、风险转移

1. 即使采用运费由卖方承担的交货方式,风险仍按以下方式转移给买方:
* 对于不包含安装或组装的货物,一旦完成发货或由收货方提货,即视为交付。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卖方可为货物投保常规运输风险险;;
* 对于包含安装或调试的交付,自设备移交至买方厂内之日起生效;或如双方另有约定,则自试运行无误之日起生效。.
2. 如果因订购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发货、交付、安装或组装的开始、实施、在订购方自身厂区内的接收或试运行出现延误,或者订购方因其他原因延迟接收,则风险自
转交给订购方。.

 

VI. 安装与组装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安装和组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订购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及时提供以下物品:
a) 所有土方、建筑及其他非本行业相关的辅助工程,包括为此所需的专业人员和辅助人员、建筑材料及工具,,
b) 安装和调试所需的物资和材料,例如脚手架、起重设备及其他装置、燃料
以及润滑剂,,
c) 使用点的能源和用水,包括接入设施、供暖和照明,,
d) 在安装地点,应提供足够宽敞、合适、干燥且可上锁的房间,用于存放机械部件、设备、材料、工具等;并应为安装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和休息场所,包括符合现场情况的卫生设施; 此外,为保护供应商及安装人员在施工现场的财物安全,订货方应采取与保护自身财物时相同的措施,,
e) 因安装地点的特殊情况而必需的防护服和防护装置。.
1.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订购方应主动提供有关暗埋的电力、燃气、供水管道或类似设施的位置信息,以及必要的结构数据。.
2. 在开始安装或组装之前,安装或组装工作所需提供的辅助设备及物品必须已运抵安装或组装现场,且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在开始安装前必须已进展到足以按照约定开始安装或组装并能不间断地进行。 运输通道及安装或组装场地必须平整且清理干净。.
3. 如果因非供货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安装或调试延误,则订购方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供货方或安装人员因等待时间及额外差旅产生的费用。.
4. 订购方应每周立即向供应商出具证明,确认安装人员的工作时间以及设备安装、组装或调试的完成情况。.
5. 若供应商在交付完成后要求进行验收,则订购方应在两周内完成验收。若未在期限内完成验收,则视为已验收。 如果交付物已投入使用(必要时在约定的测试阶段结束后),则同样视为已验收。.

 

第七章 接收

订购方不得因瑕疵轻微而拒绝接收货物。.

 

第八章 质量缺陷

对于质量缺陷,供应商应承担如下责任:
1. 对于存在质量缺陷的任何部件或服务,只要该缺陷的原因在风险转移之时已然存在,供应商可自行决定予以免费维修、重新交付或重新提供。.
2. 要求补救的权利自法定时效起算之日起12个月后时效届满;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解除合同和减少价款。若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438条第1款第2项(建筑物及用于建筑物的物品)、 第479条第1款(追索权)及第634a条第1款第2项(建筑缺陷)规定了更长的时效期间的情况除外。 关于时效中止、时效暂停及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3. 订购方提出的质量异议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
4. 若提出质量异议,订购方可扣留与所出现质量缺陷程度相称的款项。 只有当提出的瑕疵异议其正当性毫无疑问时,订购方方可扣留付款。 如果订购方的瑕疵索赔已过诉讼时效,则其不享有扣留付款的权利。若提出瑕疵投诉属无理,供应商有权要求订购方赔偿其因此产生的费用。.
5. 应给予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补救的机会。.
6. 若补救措施未奏效,订购方可在不影响根据第10条可能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下,解除合同或减少应付报酬。.
7. 若存在以下情况,则不构成质量索赔:与约定品质的偏差仅属微小;对使用性能的影响仅属轻微;自然磨损;或因风险转移后因操作不当或疏忽、 过度使用、不合适的操作设备、施工缺陷、不适宜的地基,或因合同未预见的特殊外部影响所导致的损坏,以及无法复现的软件错误,均不构成瑕疵索赔的依据。 若订购方或第三方进行了不当的改动或维修工作,则对于此类行为及其由此产生的后果,同样不享有瑕疵索赔权。.
8. 若因交付标的物随后被转移至买方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地点,导致为履行补救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增加,则买方无权就该等费用(特别是运输费、差旅费、人工费和材料费)提出索赔, 除非该转移符合其预期用途。.
9.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78条(企业主的追索权),订购方对供应商的追索权仅在订购方与其客户未达成超出法定瑕疵索赔范围的协议时方可成立。 此外,关于订购方依据《德国民法典》第478条第2款对供应商享有的追索权范围,第8条规定相应适用。.
10. 订购方不得因商品存在质量缺陷而主张损害赔偿。但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除外。
隐瞒瑕疵、未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导致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受到侵害,以及供应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义务的情形。 上述规定并不涉及对订购方不利的举证责任变更。除本第八条规定外,订购方因物权瑕疵提出的其他或超出本条规定范围的索赔均不予受理。.

 

第九章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法律瑕疵

1. 除非另有约定,供应商有义务确保所供货物仅在交货地所在国不侵犯工业产权,且
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如果第三方因侵犯
如果因供应商提供的、且由买方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的货物而导致买方面临有关知识产权的正当索赔,则供应商应在第VIII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对买方承担如下责任:
a) 供应商可自行决定,自行承担费用,针对相关交付物采取以下措施之一:取得使用权、对其进行修改以避免侵犯知识产权,或予以更换。若供应商无法在合理条件下做到上述任何一项,则订购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减少价款。.
b) 供应商的赔偿责任应依据第XI条的规定。.
c) 供应商仅在以下情况下承担上述义务:订购方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第三方提出的索赔通知供应商,且不得承认侵权行为,同时供应商保留采取一切抗辩措施及进行和解谈判的权利。 如果订购方出于减轻损害或其他重要原因停止使用所供货物,则有义务向第三方说明,停止使用并不意味着承认侵犯了知识产权。.
1. 若订购方应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则其无权提出索赔。.
2. 此外,如果知识产权侵权系由订购方的特殊要求、供应商无法预见的使用方式,或者因订购方对所供货物进行了改动,或将其与非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一同使用所导致,则订购方无权提出索赔。.
3. 若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于第1条a)项所规定的订购方的权利主张,其余方面应相应适用第八条第4、5和9项的规定。.
4. 如存在其他法律瑕疵,则第八条的规定相应适用。.
5. 除本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订货方针对供货方及其履行辅助人提出的其他索赔,理由为:
因权利瑕疵而产生的索赔均不予受理。.

 

X. 无法履行;合同调整

1. 若无法交付,订购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除非该无法交付的情况非由供应商造成。 但订购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于因无法交付而无法投入正常使用之交付部分价值的10 %。.
若因故意、重大过失或导致生命、身体或健康受损而须承担强制性责任,则上述限制不适用;此规定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变更将对订购方不利。 订购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受影响。.
2. 倘若第IV条第2款所指的不可预见事件导致交货的经济意义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供货方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则应本着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适当调整。 若此调整在经济上不可行,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 若供应商拟行使该撤销权,则应在了解该事件影响范围后立即通知买方,即使此前已与买方约定延长交货期限,亦不例外。.

 

第十一、其他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时效

1. 无论基于何种法律依据,特别是因违反债务关系所产生的义务而产生的,订购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及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均予以排除。.
2. 若属于法定强制责任情形,例如依据《产品责任法》规定,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或因违反合同基本义务等情况,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然而,因违反合同基本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赔偿限额以合同——
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因造成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而需承担责任,否则赔偿责任仅限于典型且可预见的损害。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变更将对订购方不利。.
3. 倘若订购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该权利将在《第八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订购方因采取损害防范措施(例如召回行动)而产生的索赔。 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适用法定时效规定。.

 

第十二条 管辖权与适用法律

1. 对于因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争议,唯一管辖地为供应商的注册地。但供应商亦有权在买方的注册地提起诉讼。.
2. 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适用德国实体法,且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第十三条 合同的约束力

即使合同中的个别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合同其余部分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坚持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合理的困难,则此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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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簿/Commercial Reg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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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应用科学大学工程学硕士(Dipl.-Ing. (FH))/工商管理硕士(MBA)阿尔温·埃伦斯佩格”